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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手册

学生管理条例

  • 发布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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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学校、年级及各班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章 组织建设

一、学校德育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政教处、校团委为德育工作委员会的两个职能部门。

二、政教处履行对年级部的考核,领导校学生会工作;年级部履行对班主任的管理及班级考核,领导年级学生会工作,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团委要针对学生思想实际和中学生的特点,紧紧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领团员青年开展有益的活动,加强团员青年的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章 学生基本要求

一、凡在校学生必须拥护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逐步树立科学的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策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刻苦认真,生活上节俭朴素,作风顽强、正派诚实,努力使自己成为优秀的中学生。

二、凡在校学生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及制度。行为文明,仪表端庄,做文明中学生。

三、凡在校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独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住校生必须遵守学校住宿规定,做到文明就寝、文明就餐。

四、凡在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维护集体的利益,热爱劳动、锻炼身体、陶治情操、提高素质。

五、凡在校学生应自觉提高法制观念,遵守法纪,严禁偷盗、打架、斗殴、赌博、传抄看淫秽书刊及黄色录像,听、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任何有害身心健康或败坏社会风气的不良活动。

第四章 奖 励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者;

3、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在群众中产生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5、积极参加考试、竞赛等活动,成绩优秀者;

6、有其他先进行为者。

二、奖励形式有:

l、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荣誉证书、奖品、奖金;

4、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学习成绩优胜者"等荣誉称号或某一单项荣誉称号;

5、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6、受校级以上(包括校级)奖励的学生载入学校荣誉册,并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五章 惩 戒

一、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全体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纪律的严肃性,维护我校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提高我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学生管理与处分,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关于学生管理与处分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

1、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2、河南省教育厅发布的教基〔2009〕905号《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相关条款主要有:"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三条,坚持教育疏导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管理与处分要以人为本,为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对违纪学生,不论违纪性质和情节如何,不论是否保留学籍,班主任、年级部和学校有关部门,都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教育。

学校不歧视受到过处分的学生。受处分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学生处分的种类及程序

第四条,本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根据学生违纪情节轻重、事后态度好坏,按照本规定第三节的具体规定,给以相应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纪学生,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

1、不论是否在我校期间,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合法处理的;

2、在本校受过处分,又有违纪行为的;

3、团伙违纪的主谋者、组织者、骨干分子等;

4、不如实说明违纪情况,认错态度不好的。

5、为他人作伪证的。

第六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又有违纪行为应该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纪学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初次发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

2、追随或被迫参与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3、主动向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汇报违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八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学生违纪行为,相关班主任和年级部应及时调查情况,被调查者,包括涉嫌违纪的学生及证人,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

2、年级部确认违纪事实后,由班主任和年级部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将学生领回家进行教育。违纪学生要认真反省,并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措施。违纪学生在家教育反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确需延长的,必须由分管校长批准。

3、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部处理,报政教处备案,并签订《协议书》;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年级部将学生的违纪经过叙述材料及年级部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政教处,由政教处上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建议召开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学生处分决定下发后,班主任通知并带领学生及学生家长到政教处签收《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并签订《协议书》。

第九条,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个月、留校察看半年后,根据其在校表现,经学校考查认定,受处分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明显的,可撤消处分。

学生处分撤销流程

1、受处分学生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写清撤销处分的理由;

2、年级部主任、班主任对该生的在校表现情况作出客观实际的评价。连同学生的撤销处分申请,一并上报政教处。

3、政教处根据上报材料,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撤销该学生的处分。对于确实表现良好的,可撤销其处分,并书面通知该学生及其家长。撤销处分的所有材料同学生的原有处分档案一并存档。

4、所有上报材料均需经办者签名。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定为各级各类优秀或模范。学生撤销处分后,不影响各级各类优秀或模范的评定。

第三节 学生纪律要求与违纪行为处分标准

第十条,学生要遵纪守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法院判决犯罪者,开除学籍。

2、被公安机关合法拘留者,开除学籍。

2、教师教案的抽查

3、被司法机关审查,且有违法行为者,开除学籍。

4、有偷盗、敲诈勒索、强行借款借物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5、与同学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6、引领社会人员到校寻衅滋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7、故意隐瞒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管理,尊敬师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对学校布置的任务拒不接受者;

2、采取各种形式干扰执行公务者;

3、顶撞、辱骂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勤奋学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1、破坏课堂秩序,不听教师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一学期内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违纪舞弊者,所受处分依照《范县一中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4、初次翻爬或穿越院墙、护栏、楼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翻爬或穿越院墙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为了翻爬或穿越院墙故意破坏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携带管制刀具和违禁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准沾染不良习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损坏公物者,按《学生使用公物管理制度》处理;造成损失较大或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该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者,开除学籍。

2、随手乱扔垃圾、践踏绿地草坪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于不知悔改,再次违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校田径场用餐或吃零食乱丢废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随地大小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谈恋爱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恋爱行为公开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开除学籍。强迫他人与之谈恋爱、造成不良后果,或因乱交异性朋友诱发打架等恶性事件者,开除学籍。

6、阅读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或收听、收看不健康的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宣传、扩散以上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有吸烟、饮酒、进营业性娱乐场所、赌博、校内玩扑克、打麻将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规范行为,自觉遵守网络道德,抵制不良诱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与相应处分:

1、私自外出上网,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多次外出上网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在网络上发与事实相悖的帖子恶毒攻击学校、老师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使用手机,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次以上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留奇异发型,不得染发、烫发、戴首饰,不准涂脂抹粉,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披发过肩。一经发现,由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本条例未明列的违纪行为应予以处分者,比照本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及各年级部、处室关于学生管理与处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二、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安排、要求及劝阻,扰乱考场秩序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纸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物品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考生违背诚信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作弊,并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涂写于课桌、墙面或身体上的;

2、有意将自己试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供他人抄袭的;

3、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4、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电子设备、手机参加考试的;

2、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互相报对答案的;

4、抄袭资料的;

5、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或利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并给予开除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搜索、接收、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资料的;

4、考前窃取试卷及答案或考后偷改试卷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提供作弊条件的;

8、组织考试作弊的;

9、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作弊的。

第五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论处,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监考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的;

4、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由学校或教育考试机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交回证书或者予以注销。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第九条,对于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由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现场记录,当场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登记并暂扣。

第十条,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确认以后,立即报告年级部主任认定。

第十一条,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由年级部提交学校研究处理意见。处分决定须在全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