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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管理手册

因公学习或出差报销暂行规定

  • 发布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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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学习或出差报销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濮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濮财行【2014】1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干部教职工。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现职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开展学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凡是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因公学习或出差,一律在出发前到财务室索要《差旅审批单》并认真如实填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学习或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交通费是指学校现职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出差期间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规定为:

(1)短途租用自驾车辆必须在4人以上,租车费用应低于市场价格。

(2)长途乘坐公共汽车凭发票实报实销。

(3)乘坐火车需是硬席(软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如乘坐轮船需是三等舱,乘坐飞机需是经济舱。

未按以上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而不同。中等城市区域以下城市(濮阳、衡水、新乡、郸城等)住宿费执行按每人100元至150元,原则上不能突破150元;省会城市区域(郑州、济南等)住宿费执行150元至200元,原则上不能突破200元;繁华城市区域(北京、上海等)住宿费执行200元至260元,原则上不能突破300元。

3、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出差到濮阳市或所辖县区的,按每人每天50元执行。省内出差到其它地市的或省外出差到地级市以上其他城市的,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3、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学校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4、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费用支出。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等相关的费用。市内出差到濮阳市所辖县区的,按每人每天40元执行。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执行。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出差的不再发放公杂费;市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40元执行。

五、报销管理

1、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范县一中差旅审批单》、车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等支出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原则上转入教职工单位工资代发户。

2、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4、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